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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2021-03-17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需要追究责任的,依照本制度处理。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依法有据、违法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我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未在3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四)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

    (五)不依法受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六)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的;

(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我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机关予以更正,应该更正而不予更正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九)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十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未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

(十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发布的;

    (十三)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十四)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的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该科室或直属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或直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可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五)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的,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 时间: 201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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