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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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惠州仲恺高新区建筑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Huizhou  Zhongkai  high  tech Zon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HZZCIA。

第二条  惠州仲恺高新区建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全区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燃气、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经营活动的建设行业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经区社会事务局(民政办)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从事市政、燃气、园林、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建筑材料及工程检测等其他行业的单位皆可加入协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公德。紧紧围绕提升产业素质,加快行业发展这一主题,树立为政府、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引导企业依靠技术进步,拓宽市场发展空间,提高经济效益。维护企业权益,促进行业自律,推动建设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惠州仲恺高新科技产业园、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留学人才发展基地4个园区及陈江、惠环、沥林、潼侨、潼湖5个镇(街道)。

第六条  惠州仲恺高新区建筑行业协会的住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8号控股大厦20楼20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惠州仲恺高新区建筑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装饰业及建设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改革方案、

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规章制度等提供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推进行业管理,协调行业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或机构、建设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争创优质工程,开展评优选优工作,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

(四)对本区建筑行业协会会员进行指导,组织信息交流,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和信用机制,规范行业行为。

(五)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开展咨询服务。

(六)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七)发展同各省、市、县区和国外等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收集国内外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有利行业发展的刊物、文献和有关资料。

(八)承办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行业务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九)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第八条  惠州仲恺高新区建筑行业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一般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惠州仲恺高新区建筑行业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凡与建设行业相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燃气、设备安装、园林、装修装饰工程的施工、教学、科研、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建筑材料及工程检测等的企事业单位,上述单位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均可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热心建筑行业,在全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和实践经验的行业管理者、专家、学者、劳动模范,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批准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三)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第十条  会员入会应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单位会员:

1.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燃气、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工程的施工、教学、科研、勘察设计、监理、市政、园林、造价咨询、建筑材料及工程检测等的企事业单位,

2.单位会员会费;(1)单位会员按惠州仲恺高新区建筑业协会会员的会费标准缴

纳会费;(2)协会管理机构成员的会费标准如下:①会长单位;30,000元/年;②副会长(理事长、监事长)及(理事、监事)单位;10,000元/年;③会员单位5,000/年;④经费支出主要用途;专职人员工资、学习差旅、培训交流、协调研讨会议等等。

(二)个人会员不需缴交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当本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将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产生后,将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若干名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人数为会员(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

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将根据需要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协会的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职时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

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

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

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或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5年11月11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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